雷電檢測資質年度管理辦法
編輯:2021-12-22 15:51:09
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管理,提高年度報告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中國氣象局組織制定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氣象局
2021年12月16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管理,提高年度報告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促進誠信自律,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公示、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機構)負責其認定的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資質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報送年度報告,并對上報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資質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的次年起,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訪問地址:https://www.qgfljg.cn)填報年度報告。
第六條 資質單位年度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質等級、資質有效期、聯系方式、中高級職稱人員數量、檢測項目總數、分支機構信息等;
(二)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包括姓名、職稱、專業、工作崗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時間、單位購買社保時段等;
(三)儀器設備信息:包括名稱、型號、數量、檢定校準有效期等;
(四)檢測項目信息:包括檢測報告編號、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防雷類別、建(構)筑物數量、合同編號、完成時間、項目技術負責人簽署項目情況等。
(五)檢測工作信息:包括執行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等。
設有分支機構的資質單位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相應信息納入年度報告內容。
第七條 資質單位完成年度報告填報后,通過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年度報告中涉及到資質單位非基本信息的內容,由資質單位自主選擇是否向社會公開。
經資質單位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其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年度報告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未經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構批準,資質單位不得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資質單位發現其報送的年度報告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于當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資質單位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資質認定機構舉報。資質認定機構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資質認定機構負責組織對資質單位的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涉及分支機構或者跨省項目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配合資質認定機構完成。
第十一條 年度報告檢查工作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制定工作計劃,明確抽查范圍、方式和時間。
對于出現特殊情況需要重點監管的資質單位可實行專門檢查。
第十二條 資質認定機構開展年度報告檢查時,資質單位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機構應當在年度報告檢查工作完成后,將檢查結果告知被檢查資質單位并公示。
第十四條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認定機構納入資質單位監管信息檔案,作為資質不予延續或者不予升級的依據:
(一)逾期未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檢查的。
第十五條 鼓勵防雷相關行業組織將資質單位年度報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管理的范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