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48-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簡介
編輯:2021-06-14 1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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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48-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以下簡稱民規),于2019-11-22發布,2020-08-01實施。此前一版JGJ16-2008和之前1992年版均廢止。這次民規由行業標準上升為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增加和修訂了許多內容。
見前言中所述:“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縮略語;3.供配電系統;4.變電所;5.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及電氣測量;6.自備電源;7.低壓配電;8.配電線路布線系統;9.常用設備電氣裝置;10.電氣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電氣裝置接地和特殊場所的電氣安全防護;13.建筑電氣防火;1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15.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接收系統;16.公共廣播與廳堂擴聲系統;17.呼叫信號和信息發布系統;18.建筑設備監控系統;19.信息網絡系統;20.通信網絡系統;21.綜合布線系統;22.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23.智能化系統機房;24.建筑電氣節能;25.建筑電氣綠色設計;26.弱電線路布線系統。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了鍋爐房熱工檢測與控制一章;
2.增加了建筑電氣節能、綠色建筑電氣設計、弱電線路布線系統三章;
3.對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術內容講行了補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span>
民規中防雷技術要求主要集中在第11章,另外,在第2章術語、第12.5電氣裝置接地、第12.9智能化系統接地也有相關內容。許多獨立的系統,如13.3.9消防控制室;14.9.6安防監控中心;16.8.2公共廣播;17.6呼叫信號和信息發布系統;20.1.5通信網絡系統;21.8.3綜合布線系統;22.4.2電子信息系統的防雷要求均用“應符合23章的要求”推給23章了。在23章智能化系統機房的23.5.2和23.5.3中規定了機房的接地和防雷,摘要如下:
23.5.2機房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的功能接地、保護接地(包括等電位聯結、防靜電接地和防雷接地)等宜與建筑物供配電系統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按系統中最小值確定,并符合本標準第12.5.10條的規定;
2、機房內應設置等電位聯結端子箱,該箱的接地導體與機房地板鋼筋單點接地,并采用銅導體與建筑物總接地端子箱以最短距離連接;(注:應該是用S或M型等電位網吧?)
3、弱電間(弱電豎井)應設接地干線和接地端子箱,接地干線宜采用不小于BV(BVR)-25mm2的導體與機房接地端子箱連接;弱電間(弱電豎井)的接地干線應每三層與樓層鋼筋做等電位聯結;
4、當建筑內設有多個機房時,各機房接地端子箱引出的接地干線應在弱電間(弱電豎井)處與豎向接地干線匯接;
5、防雷與接地應滿足本標準第11章、第12章的有關規定。
23.5.3機房防靜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靜電泄漏電阻和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防靜電活動地板通用規范》SJ/T10796的規定;
2、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3、機房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采用導電膠與建筑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電阻率均應為1.0×107Ω·cm~1.0×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起塵;
4、機房內采用的防靜由活動地板的基材可由鋼、鋁或其他有足夠機械強度的難燃材料制成。
第11章為“民用建筑物防雷”,共分為10節。其中大部分內容引自GB50057-2010和GB50343-2012。以下專門介紹與以上兩個標準有差異的內容。
11.1為“一般規定”共9條,有差異3處:
11.1.6“不應采用裝有放射性物質的接閃器”與1992年和2008年版相同。
11.1.8“250m及以上的建筑物,宜提高防雷保護的技術要求”,由于在11.2.3中已規定100m以上的建筑物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不知250m及以上是否按第一類防雷建筑物要求執行。
此外,本節中對一些在第2章已定義的術語,使用了不同的術語名稱,如“防雷裝置”用了“雷電防護系統”,“雷擊電磁脈沖”用了“雷電電磁脈沖”。第2章用了“雷電波侵入”這一廢棄的術語,而本章中又使用了正確的“閃電電涌侵入”等,此類問題多次出現,不一一列舉。
11.2為“建筑物防雷分類”共4條,有差異4處:
11.2.3-1“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物”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1.2.4-3“100m以下,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物”為第三類
11.2.4-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筑物”為第三類。
11.2.4-7“通過調查確認當地遭受過雷擊災害的類似建筑物,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地區或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筑物”為第三類。
以上4處規定既有語焉不詳,難于掌握的問題,例如如何確認“較重要的建筑物”或“類似建筑物”?如何界定建筑群及其邊緣?尚有要求設計人員去統計歷史上雷害事故(雷害事故嚴重性也應界定,是不是建筑物電氣設備受雷擊電磁脈沖損壞也屬雷害事故?),還有這樣分類是否會與本節中其他規定分類方法產生不同結果的問題。以上4處均似存在不可操作性。
11.3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措施”共8條,有差異5處:
11.3.2-4“當建筑物250m及以上有燃氣、燃油設備等機房時,該機房的屋面和側壁應采用5m×5m的接閃器網絡保護”不知這個5m×5m的接閃網是防直擊雷用的,還是防閃電輻射電磁場用的,如果是前者,實際上把防雷類別提高到第一類了,如果是后者,網格尺寸可能還不夠。
11.3.2-7中提出了一個新概念,“專用引下線”。引下線可以分為利用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柱內鋼筋的“自然引下線”以及無可利用時需要專門敷設的“專設引下線”兩種。這個“專用”是為誰專用的呢?看了民規的條文說明才知道,是專門為防雷檢測用的。其實大可不必,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柱內的每一垂直結構金屬物均為引下線,沒有哪一條是專用泄放雷電流的。引下線的電氣導通檢測完全可以采用GB/T21714.3-2015中E.4.3.1規定的方法只檢測一次,整體電阻不超過0.2Ω就可以了。
11.3.3中規定了建筑物高于45m,小于250m時防側擊的要求。首先,建筑物高于250m時不用防側擊嗎?其次,這個45m是已廢止的GB50057-94的規定。GB50057-2010中規定是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且超過60m的部位,對第二、三類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是相同的。
11.3.5中對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閃電電涌侵入措施要求多引用GB50057中對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要求,并且把“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的接地電阻值要求從30Ω提高到10Ω,不知讓設計人員何所適從。
11.3.8規定共用接地網“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與GB50057-2010中4.3.6條矛盾,也與GB51348-2019中23.5.2-1條矛盾。共用接地網應不大于50Hz電氣裝置按人身安全所確定的接地電阻值。
11.4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措施”共5條,有差異2處:
11.4.2-6又一次提及“專用引下線”,問題同11.3.2-7。
11.4.3防側擊從60m高度開始,問題同11.3.3。
11.5為“其他防雷保護措施”共15條,有差異的12處:
第5節除引用GB50057中對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等,嚴禁在接閃器上懸掛電話線和糧、棉堆場的防雷要求外,主要增加了天線塔上天線、衛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線,雷達天線、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雷達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和玻璃幕墻的防雷要求,這些要求比較原則。
11.6為“接閃器”共9條,有差異2處:
11.6.3規定接閃桿鋼管壁厚不應小于2.5mm。在GB50057和GB 21714.3中均未明確規定。
11.6.5固定支架間距要求的表11.6.5與GB50057中表5.2.6相比,將GB500057-2010中“安裝于水平面上的水平導體”和“安裝于垂直面上的水平導體”兩欄合并,稱之“水平安裝的導體”。這一條比GB50057和IEC62305-3描述要簡練。
11.7為“引下線”共9條,
其與GB50057-2010的差異主要還是前邊提到的“專用引下線”問題,共出現了3次。
11.8為“接地網”共11條,
其主要內容與GB500057基本相同,但鴻昇興防雷感覺這一節標題用“接地網”似乎不妥,因為11.8.8中規定“當采用敷設在鋼筋混凝土中單根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鋼筋的直徑不應小于10mm”,這一根鋼筋不會是網狀吧?還是改為“接地裝置”較好。另術語2.1.22“接地配置”也應改為“接地裝置”這一常用術語為妥。
11.9為“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共11條。
其主要內容多為GB50057和GB50343的混搭,主要亮點在11.9.11過電流保護器件,即GB50057中所指的“F2:電涌保護器制造廠要求裝設的過電流保護電器”,為什么IEC61643和GB50057要用如此看似啰嗦的定語?這是由于SPD可以分類為“短路型SPD”,即該類型SPD劣化后呈短路狀態,如SPD沒有內置熱脫離器,工頻續流會流經短路的SPD入地,至使配電線路上安裝的空開等斷路器(F1)切斷配電,造成事故。當然對于非短路型SPD不存在這種問題。所以在IEC和GB的圖例中F2均用虛線繪出,表示是否要安裝F2應該由SPD制造商根據自己產品的特征來決定。當確定需要安F2時,其技術參數值見GB50057附錄J的條文說明和IEC61643-12:2008附錄P2。
在11.9.11中規定“過電流保護器件應具備如下能力:1)分斷SPD安裝線路的預期短路電流;2)耐受通過SPD的電涌電流不斷開;3)分斷SPD內置熱保護所不能斷開的工頻電流?!鼻斑叾l即:該斷則斷,不該斷時不能斷。3)則應為前置條件,即SPD內沒有內置熱脫離器時,應安裝F2。
另外,本節中使用術語“聯結”而非“連接”、“電子信息系統”而非“電子系統”或“信息技術設備ITE”等與IEC和常用GB有異。至于GB50343中的問題,不是GB51348的問題,不在此討論。
11.10為“防雷裝置的材料要求”共5節,基本上是全引自GB50057,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