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兩項防雷工程違規,主體單位被處罰
編輯:2021-06-14 10:15:04
太原避雷檢測 山西防雷檢測 山西防雷工程 山西避雷檢測 太原防雷公司
按照相關規定,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工程設計與施工須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的審核和驗收。這是保證防雷安全的必要管理方式。近期,承德市有兩項防雷工程違規建設,主體單位被行政處罰。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事由
承德某兩個加油站建設工程未經“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行政許可手續,擅自施工建設,其主體單位均被被行政處罰,各罰款5000元。
二是,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由此可見,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工程在設計完畢后,須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才可以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后還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進行驗收,方可交付使用。